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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认证,双软认定的标准,流程
1、软件企业认定的标准
(1) 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2)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20%;
(3) 拥有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60%;
(4) 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30%);
(5) 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6) 具有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7) 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2、软件产品登记需要的条件:
(1)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
软件产品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一般是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已取得国家**下发的该产品着作权受理通知书可视同软件着作权,可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随同提交。根据这个规定,进行软件产品登记必须预行软件着作权登记。
(2)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
什么是双软认证/双软认定:
“双软认证”“双软认定”是指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认定。
什么是双软企业:
“双软企业”是指通过了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
“双软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软件产品登记后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 软件设计人员可以获得《上海市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设计人员专项奖励》。
2、软件企业认证后享受的优惠政策:
(1)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一年至*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至*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 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短可为2年(含)。